导航菜单
首页 >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 广西 | 《广西沿海小型海船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广西 | 《广西沿海小型海船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适任证书分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均使用《11规则》适任证书的空白证书制作。

适任证书“适用的限制”栏应载明适任证书适用的具体水域范围,由考试发证机关根据证书种类和本辖区实际予以签注,但应不超过以下航区限制范围:

(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广西沿海距岸不超过25海里的水域,其中驾机员适任证书仅适用于考试发证机关辖区的港口水域。

(二)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考试发证机关辖区水域内离岸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第七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职务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适用于未满100总吨的船舶;

(二)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船舶;

(三)驾机员,适用于未满100总吨且载客定额30人以下的船舶。

第八条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职务分为:

(一)一等适任证书职务:

1.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等适任证书职务:

1.500总吨以下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下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证书不分等级,可在一、二等港作船上适用。

在拖轮上任职的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可在小型海船或港作船上任职。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等级职务(含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持有港作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在小型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但仅能在证书适用水域范围内使用。

持有按照《11规则》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相应担任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职务。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可相应担任驾驶员职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可相应担任轮机员职务。

第三章 适任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小型海船、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须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培训项目的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小型海船、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由广西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培训机构应按照公布的考试大纲和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时间要求开展培训。

载客定额12人及以下船舶的驾机员岗位适任培训、基本安全知识、客船安全知识培训可合并进行,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布的考试大纲要求就近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申请小型海船、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需按公布的考试大纲要求通过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考试发证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日之前将学员名册报考试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管理和考勤工作。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适任考试的船员应当完成相应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后方可申请考试。

第十七条完成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海船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者申请本办法的三副、三管轮、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考试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内河船舶船员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申请适任考试的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第四章 适任考试

第十八条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其中《船舶操纵与避碰》考试科目为70分及格,其他考试科目为60分及格;评估项目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条考试发证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提供下列信息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考试发证机关应于适任考试开始3日前向申请人发放考试通知。

第二十三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5次。逾期未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港作船船员申请吨位或者功率提高适任考试的,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等但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

持有港作船二等驾驶员或轮机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吨位或功率提高适任考试的,按前款规定申考一等三副或三管轮。

第五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二十六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大于65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如需要);

(五)具备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申请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载客定额12人及以下船舶驾机员仅需提供2年内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如需要);

(七)船上见习报告(如需要);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如需要);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如需要)。

持有港作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办法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六章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但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上述材料或信息在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的,可免予提交。

第二十八条考试发证机关对于适任证书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航区、等级、职务的小型海船、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船长、高级船员、驾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所有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三十条持有小型海船、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通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驾机员免除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载客定额12人及以下船舶的驾机员免于提交海上服务资历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未满足第三十条规定或适任证书失效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驾机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三十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完成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职务晋升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的,应完成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职务晋升项目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三十二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补发申请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还应当缴回损坏的证书原件。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等级职务的职务晋升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证书签发机关申请低一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持有有效的100总吨及以上(或220千瓦及以上)军用船舶、内河船舶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具有相应等级职务的12个月及以上(申考之日起前5年内)水上服务资历者,经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后,可申请参加小型海船驾驶员、轮机员实际操作考试,免除理论考试要求。

通过实际操作考试后,可以申请小型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五条曾在军用船舶上从事驾驶、轮机岗位的复转人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持有原所属部队签发的适任证书以及其服役期内12个月及以上(申考之日起前5年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经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后,可申请参加与其所持有的军用船舶适任证书相应等级但职务低一等级的适任考试。

如申请考试的职务无更低职务,按驾驶员、轮机员或三副、三管轮参加考试。

适任考试按照对应的“职务晋升”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通过考试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后,可以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六条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具有相应等级职务的内河船舶或渔业船舶12个月及以上(申考之日起前5年内)的水上服务资历,经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后,可按以下规定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

(一)持内河船舶一、二类船员适任证书或海洋渔业船舶一、二级证书者,可申请港作船一等但职务较内河或渔业证书职务低一等(级)的适任考试;

(二)持内河船舶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或海洋渔业船舶三级、助理船副(管轮)证书者,可申请港作船二等但职务较内河或渔业证书职务低一等(级)的适任考试。

如申请考试的职务无更低职务,按驾驶员、轮机员或三副、三管轮参加考试。

适任考试按照对应的“职务晋升”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通过考试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后,可以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七条持有按照《11规则》签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等级和职务的港作船适任证书,其原有资历等效于港作船服务资历。

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港作船二等适任证书相同职务适任考试,免予参加相应岗位适任培训,但持有小型海船驾机员适任证书除外。其适任考试按照二等港作船相应职务的“职务晋升”对应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通过考试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后,可以申请相应职务的二等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持有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申请签注适用于另一考试发证机关管辖的港口附近水域的,需向相应的考试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相应的港口情况知识补差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在原适任证书上签注增加适用水域范围。

轮机部船员可直接申请签注增加适用水域范围。

第六章 特殊种类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九条持有小型海船、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规定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在载客定额30人以下的客船上任职,但轮机部船员不能担任驾机员职务。

仅在考试发证机关辖区的港口水域内航行且载客定额12人及以下的船舶上任职的驾机员,在按照公布的考试大纲要求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安全、客船安全知识和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后,可签发相应的驾机员适任证书,在其适任证书上签注“经基本安全和客船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适用于XX港水域载客定额12人及以下船舶”字样后,可以免除取得《船员服务簿》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要求。

第四十条在载客定额30人及以上的客船以及在广西辖区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职务的按《11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并须在客船上见习3个月后申请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适用限制栏分别签注为“适用于在XX港水域航行的客船”“适用于广西辖区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

第四十一条在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完成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在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型海船船员,是指:

1.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2.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3.仅在考试发证机关辖区的港口水域内航行、载客定额30人以下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包括但不限于小型交通船、海上客渡船、海上游船等船舶的船员。

(二)港作船船员,是指在考试发证机关辖区水域内离岸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船员:工程船、挖砂船、沙石运输船、港口加油船、清污船、拖轮、货物过驳船等船舶的船员。

(三)高级船员:指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驾驶员、轮机员。

第四十四条小型海船、港作船船员按本办法要求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取得。

第四十五条船员持有小型海船、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取得的海上服务资历,仅适用于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船员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签发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广西沿海小型海船、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桂海船员〔2012〕3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岗位适任培训及海上任职资历要求

2.小型海船、港作船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科目和实操考试项目

3.小型海船、港作船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科目和实操考试项目

4.小型海船驾机员体检证明

5.广西沿海小型海船船员、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编辑:林超杰

审核:李蕙兰

获取

相关推荐: